上诉人欧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欧某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欧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某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第一部分欧某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一、股权转让款没有约定支付时间,只要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随时可以主张。
二、欧某从某戊公司转款支付前股东,以及与欧某、河南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是在主张自已的权利,从双方合作开始至起诉时,任何一个时间段都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三、欧某...(本文书还有16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