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唐*,男,1980年10月**日出生,满族。
再审申请人河北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门市(以下简称某某门市)、二审上诉人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对给付被申请人货款561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为:零售食品、百货、日用杂品、服装鞋帽、建材(不含有毒有害品)、五金,该经营范围中不包含车辆租赁服务(拉渣土)及劳务分包(人工),然而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与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2023年10月份拉渣土”明细清单中明确显示渣土:29590元、砂石料25300元、人工:500元,及协调费15000元,共计70390元,该明细中的拉渣土费用及人工费,属于经营范围中的车辆租赁服务及劳务分包,但被申...(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