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象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村镇银行)与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民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民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自2025年4月21日起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514.47元,之后利息、复利、罚息按线上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请。
被告黄*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及期限:2024年1月2日,国民村镇银行(贷款人)与黄*(借款人)签订《线上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自2024年1月2日至2027年1月1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5万...(本文书还有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