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提交意见称,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证据充分,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申请人当时虽然查封了答辩人的1500万元的债权可以随时变现,但申请人仍然多次主动与答辩人进行庭外和解原因是申请人并未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并不具有追偿权的基础虽然申请人收到了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但是执行裁定书并不代表实际执行了申请人的有关款项,结案通知书也不代表实际执行是申请人的款项,结案是因为执行的了挂靠申请人的其他实际施工人的款项2020年12月7日,答辩人与申请人达成庭下和解并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已于2021年3月19日履行完毕,该日期为申请人取得880万商业承兑汇票的日期申请人与答辩人的纠纷,已彻底处理完毕申请人再次提起本案一审,明显属于恶意重复诉讼,否则,申请人当时根本没有撤诉的必要,申请人也不会对其他款项只字未提的情况下,径直再次起诉答辩人二、原一审仅以“至于原告指...(本文书还有1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