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西吉县某某养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吉县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宁某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12月1日作出(2024)最高法行申296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西吉县政府与沈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签订《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后某2公司设立某1公司,负责该协议实施。2013年9月9日,某1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扫竹岭林场签订《土地流转投资协议书》。2013年9月12日,某1公司将土地流转款300万元打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财政局宁夏农村信用社账户,银行出具西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单。2013年9月28日,火石寨生态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取得宁夏回族自...(本文书还有2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