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因诉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赣7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9日,刘*通过线上方式向江西省林业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赣林地审字[2023]2092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的申请单位(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人民政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江西省林业局核准下发的文件及图纸等,获取信息方式为电子邮件。
2024年10月25日,江西省林业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载明经研究,就刘*申请公开的“江西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赣林地审字〔2023〕2092号)”事项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江西省林业局对刘*进行分类答复,对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江西省林业局予以公开;对于潭口镇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图纸属于过程信息,江西省林业局不予公开。2024年10月28日、29日,江西省林业局分别将上述《答复》《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发送到刘*邮箱。
刘*不服该《答复》,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西省人民政府...(本文书还有4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