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王**与被告王**、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承包地共计7.52亩,并赔偿三原告损失4512元/年(每亩地600元/年);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王**、王**按照国家政策在村东承包责任田2.32亩,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务工,为此将上述责任田(有承包证)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转租给本村村民王*己,双方签订有流转合同,约定每年每亩地为600元,时至2024年秋季收麦时,被告王**、崔*不经三原告同意,私自在王*己承租的2.32亩土地,以及三原告名下的其他责任田(2.46亩、1.24亩及自留地1.5亩)上种植小麦,以上共计7.52亩土地。...(本文书还有2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