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山东)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变造证据,导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9月21日,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后,为了履行合同沟通方便的目的,双方工作人员采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并建有微信聊天工作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制作的“(2022)××证经字第××号”《公证书》作为主要证据。该《公证书》的内容,系由被申请人与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恶意串通变造而来。《公证书》所附的“保全证据现场记录”显示:具体操作的第6、第21、第22、第45、第46、第50项,均是“...(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