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诉被上诉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嘴山市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11月26日,石嘴山市某学校与某电厂签订协议,确认某电厂所租用石嘴山市某学校闲置场地1980㎡(东邻某南路,南西北邻某学校)内的104㎡的旧平房以及新建534㎡厂房等设施的产权归某电厂,某电厂出资10万元为学校新建**栋教室,学校放弃1980㎡闲置土地使用权,由某电厂申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据此,某电厂于2000年4月办理了石**(2000)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宗地号为xxxx,土地面积1980.1㎡。2001年2月9日,某电厂将该地块上638.76㎡房地产转让给张**、徐**(合伙关系)。2001年3月,张**,徐**(张**51%,徐**49%)办理石**(2001)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xxxx号,坐落某大道西、某街南,使用面积1980.1㎡)。2001年2月23日,张**办理了该地块上638.76㎡建筑物的房屋产权证(石房权证石嘴山字第xx号),徐**为共有人。2015年9月15日,梁某受让取得其中98.86㎡建筑物所有权(石房权证惠农区字第xx号),与张**、王*按份共有。2005年7月,曹**与宁夏某石嘴山市分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以28.5万元某石嘴山市某学校占地面积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80.80平方米,起拍价28.5万元,标的是以现状拍卖交割为准。至今,曹**未办理上述拍卖所得土地**房屋的过户手续。2022年3月,张**、梁某以曹**...(本文书还有6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