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诉人莘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4)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上诉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及其与上诉人某乙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某乙公司赔偿张*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某甲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本文书还有10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