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某利与被告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某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孙**被告陈*及其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丛某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李**偿还欠款本金689,694元,利息272,929.69元,本息合计962,623.69元。自2024年5月23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以689,69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陈*、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陈*、李**承包富锦市某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防风防尘网工程,丛某利在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9月5日陆续向**、李**投资689,694元。工程结束后陈*、李**没有按约定偿还投资款及其应得收益,因此。2022年2月12日,陈*向丛某利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024年2月12日前还清全部本息。陈*、李**分别在2021年2月11日还款50,000元,2022年1月30日还款100,000元,2023年1...(本文书还有4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