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某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梧州某)与被告欧某、黄**、孔*、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练审理。原告梧州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黄**、孔*、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欧某、黄**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0203.82元(利息暂计*2025年1月20日,以后按合同的约定计*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孔*、黄**对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欧某、黄**签订45540*****07961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15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