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毛*在2022年5月27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均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劳社厅函〔2006〕49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指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对职工在工作中易遭受与工作相关的职业性风险伤害予以救济和保障。结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制定目的和上述条文释义的内容来看,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仅仅与工作...(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