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5)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宁夏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确保上诉人的反诉权等所有合法权利得以行使;2.追究一审法官的责任,并由该法官向上诉人道歉;3.追究兴庆区法院纪检组不作为责任,并向上诉人道歉。事实与理由概要:一审法官偏袒被上诉人,拒绝上诉人的反诉请求,说上诉人只享有抗辩权。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按照银川市普***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上诉人才能支付这几年的物业费。一审法官无视业主的证据,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偏听偏...(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