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5)黑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王**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某甲公司依法享有案涉房的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015年6月17日,某乙公司签订《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以包括案涉**号楼**号**层商服01号房产在内的在建工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案涉《委托贷款抵...(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