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庞**、第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被告庞**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吴*(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庞**(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刘*(反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第三人刘*与被告庞**于2013年5月11日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无效;二、判令被告庞**向原告吴*返还剩余租金226875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4687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1日,原告吴*的前夫即第三人刘*,与被告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租赁被告庞**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海棠区藤桥镇南田农场(南田中学大门往英州方向30米处)的**幢**层楼房开办聚龙幼儿园。《合同》约定租期十年,自2013年8...(本文书还有4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