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长某某(以下简称长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郭**,被告长某某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无偿退还书》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涉案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包括农作物及附属设施);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开垦荒地投入的各项费用共计187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白土岗乡长流水村村民,自20世纪80年代起,原告响应国家号召在长流水村合法开垦荒地。在开垦及后续经营过程中,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土地平整、农资采购等开荒及种植工作,对土地进行了合法合理地利用,形成稳定的农业生产条件。2023年7月4日,被告以“违法行为”为由,通过工作人员施压,要求原告签署《土地无偿退还书》,迫使原告将土地及附属设施“无偿退还”给长流水村。...(本文书还有2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