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苑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晟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错误。(2005)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结果是**号楼全部返还,××号楼××-**层部分返还,15-**层未返还,若在执行完结时未返还错误,应提出执行异议,而不是重新起诉。申请人合法占有案涉面积,2016年对15-**层的改造和装修是在合法占有基础上的添附行为,并非新的占有。被申请人对执行完结时的占有主张返还,属于重复起诉。(二)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被申请人房屋错误。1.执行时以××号楼××-**层均由申请人占有的现状认为已履行完成,并出具终结执行裁定。2018年碑林区法院的生效执行裁定、拍卖公告等法律文书均确认××号楼××-**层为申请人房屋。2.根据最高院判决*...(本文书还有2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