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魏*、魏*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魏*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对位于乌拉特前旗某某苏木某某渔场场部5区56号**平米、土地使用证号:95308××、估价15万元的平房一套进行分割,原告主张分得1/3,即5万元;2、判令被告魏*配合办理丧葬费8112.66元的领取手续,并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魏**偿还实欠原告的债务40000元;4、判令被告魏*配合办理抚恤金48351.45元的领取手续,由原告分的2/3,即32234.3元;以上合计130346.96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6、对位于乌拉特前旗某某苏木某某渔场场部二区、地号:104-2、住宅用地252.00平方米、估价3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原告主张分得6664元;7、用于魏*2手术后的氢氧机一台,由原告个人支出,应从魏*2个人遗产中另外归还原告,金额为15080元;8、用于魏*2手术后治疗心脏病的共轭亚油酸和用于皮肤病的辅助治疗的沙棘天宝,由原告个人支出,应从魏*2个人遗产中另外归还原告,金额为8772元。合计30516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25日,原告的丈夫魏*2在乌拉特前旗博爱医院因病去世,其遗嘱继承人为原告徐**、被告魏*、被告魏**三人。2024年3月8日,原告的丈夫魏*2设立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今年73岁,患有严重的疾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一、将我世后单位所发的丧葬费归给妻子徐**所有,我丧葬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女儿魏*与儿子魏**共同承担。二、将我名下在坝头的住房,由妻子徐**、女儿魏*、儿子魏**三人平均分配。房子10年之内不可向外出售,如若出售由三人协商后再出售。三、儿子魏**向我借的叁万元钱(30000元)要归还给我妻子徐**。”原告与魏...(本文书还有8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