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李**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等合计46221.96元,其中贷款本金44745.15元,暂计至2024年4月9日的正常利息29.39元、逾期利息916.15元、罚息509.59元及复息21.68元(此后债务金额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以设定的抵押物即被告丁**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期**栋**单元**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实现...(本文书还有2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