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不服,于2017年3月1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4日,原告为其所有的豫h×××××/豫h******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豫h×××××牵引车投保车辆损失险103100元,豫h***...(本文书还有2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