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根据交管部门关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上诉人负事故次要责任,且上诉人未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复议,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认定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证据,依法应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案涉事故发生时为天气雨雾天气,无法及时刹车,事故责任判定时应考虑天气因素。对此,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时适逢雨雾天气,交通视线不佳,但交通参与者在该中交通状况下更应关注驾驶环境,保持必要的人车距离,避免人车碰撞事故。根据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信息,案涉事故发生原因在于上诉人驾驶的车辆与被上诉人杜**驾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因此,交管部门对作为事故机动车驾驶员的兰**对此次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判定正确。一审据此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驾驶的案涉事故车辆登记在某丙公司名下,某丙公司将该车租赁给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