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因诉被申请人朔组织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具有直接查处涉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闫某宪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和“毁林占地”。前者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后者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管辖范围。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涉案土地位于朔城区,属于朔组织的法定管辖范围。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重大复杂案件具有直接管辖权。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闫某宪作为村级林长监守自盗,毁林十余亩并长期非法占地,符合“重大复杂案件”标准,依法应由被申请人直接查...(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