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21日成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中途没有解除或者终止,持续至2024年7月1日,故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3年3月21日起直至2024年7月1日才解除。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21日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已查明申请人于2003年3月2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自入职至今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21日成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中途(2014年12月31日)没有解除或终止的情况。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21日成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不因双方成立了内部承包关系而解除或终止。二、二审法院的认定和答疑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