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5)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5)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2729.8元是错误的,应予撤销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上诉人在入职时也签署了《某某集团入职承诺及制度学习确认书》,被上诉人承诺:“已认真学习并知晓公司考勤、绩效及以上规章制度内容,且公司通过培训也向我讲解了各项规章制度。并郑*承诺,一定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若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内容的,自愿接受相关处理等。”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现场材料设备管理指引》明确规定:采购人员应认真核对物料申请单,查验材料数量、质量及票据管理,严禁弄虚作假,虚开发票。并查明2024年12月24日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在许昌某某项目现场采购员期间提供的发票虚假,提供的砂石物料申请单和发票吨数严重不...(本文书还有5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