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30日18时32分许,被告人卫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红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路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向南20米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被害人其仁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5年5月5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被告人卫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mg/100ml,属醉酒。2025年5月15日,经博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卫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仁无责任。
另查,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卫某某庭外与被害人其仁达成和...(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