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男,197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上诉人青海某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5)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某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2025)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并支付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45%计算)”,并改判为“并支付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利率按照年利率6.45%计算)”;2.本案二审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没有支持上诉人关于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的复利,该项判决没有事实依据,相反案涉《青行优客贷个人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3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