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6月4、202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丛某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丛某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2.诉讼费由丛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29日至11月7日丛某向杨*借款114,000元,双方约定于2024年底偿还,到期未还,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丛某答辩称,双方不是借贷关系,不符合借贷协议,是杨*的自愿赠与,杨*需要提供借贷合同或者是借贷协议或者是支付明确标注借贷的转账记录或者其他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丛某对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通话录音,本院认为,该通话录音杨*陈述114,000元的内容,丛某并未予以否认,...(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