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湘西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8日作出的(2024)湘3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5月22日通过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24)湘310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劳动关系期限起于2013年1月7日,至2022年11月17日(被上诉人退休年龄时)止被上诉人梁**出生日期为1972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7日年满五十周*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一)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因此,被上诉人年满五十周*后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终止其后双方建立的用工关系应当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止于2022年11月17日二、上诉人没有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诉人于2024年1月27日张贴的《关于2024年春节放假的通知》,只是对2024年春节放假内容的告知,虽然通知内容涉及到部分职工去留的问题,但在通知公布后,上诉人公司的多名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高*、分管领导李*、办公司主任龙总)也曾多次与被上诉人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协商后续工作事宜,正是考虑到被上诉人到达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需符合法律规定,故就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报酬等事项进行协商然而,因双方就上述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被上诉人就没有来公司上班之后,被上诉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引发本案纠纷故,上诉人不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三、双倍工资不应支持双倍工资主张超过仲裁时效双倍工资的仲裁并非从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而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本文书还有7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