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戴*、潘**、尹*、常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戴*、尹**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戴**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戴*、潘**因生意资金周*于2024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期2个月。后原告分别于2024年4月11日、4月16日和4月24日向二被告交付借款4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被告尹**被告戴**配偶,被告某某公司的股东。被告某某公司对上述借款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切实全面地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均无果。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戴*、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生意周*,被告尹*自愿以被告某某公...(本文书还有6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