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协议签订情况。2017年5月9日,某科技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某科技公司确认获得某广告公司流量和广告运营权的前提下支付投资款。2017年5月12日,某广告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投资3000万,占某广告公司本轮增资后11.11%股权,其中投资金中2875万计入某广告公司资本公积,125万计入注册资本。投资协议还约定了“业绩保证及估价调整、反稀释、监管账户、雇佣协议、业务合作优先权”等条款。同日,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备忘录约定“乙方、丙方就上述投资事宜,在此郑*且不可撤销承诺如下:自《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同某传媒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关于增资的法律文件,保证甲方与某传媒公司各占乙方增资后总股本10%的股权。”某广告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通过了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某科技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且于2017年6月30日变更工商登记,更新了股东名册。2017年7月1日通过了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某传媒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了工商登记,某传媒公司成为某广告公司的股东。某科技公司成为某广告公司股东后,指派人员担任某广告公司董事,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并由某科技公司全权负责某广告公司海外广告招商运营和内容推广业务,某广告公司仅负责提供ip内容。
二、申请仲裁与保全情况。2022年1月29日,某科技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案号为(2022)中国贸*******,仲裁请求为: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投资协议》;2、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投资款3000万;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款利息损失6141904.11元;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提起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本文书还有6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