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诉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贺*山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4)宁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或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法院程序错误。被申请人自治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为两名工作人员,无出庭负责人参加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