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与被告盱眙某某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某某医院)、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盱眙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改宏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47177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6月29日,三原告近亲属华某某在家不慎跌倒致左某受伤,在当地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24年6月30日,华某某先后至被告盱眙某某医院及某某大学附属某某医院处治疗,后死亡,死亡原因为直肠溃疡出血致失血性休克,两被告对华某某的死亡均有医疗过错,故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4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