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20000元,并支付至付清支付止的利息(其中210000元劳务费,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起算,暂算至2025年3月5日为49777.95元;其余210000元劳务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日起算,暂算至2025年3月5日为15885.05元,利息合计为65663元),本息暂合计为4856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易**将位于宝鸡市金台***小区3期a区**号楼、e区**号楼外墙粉刷转包给原...(本文书还有2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