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朱**居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享有**室房屋的居住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从小也和父母生活在一起,2002年拆迁登记时,原告名字也在安置名单中。后拆迁时,被告分得3套住房,现在只有**室在被告名下,但是也就造成原告连居住地都没有。现原告居无定所,当原告前往档案中心调取当年拆迁相关资料时,也无法获得。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享有栖霞区某室居住权,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1.案涉房屋确系拆迁所得,但现在该案涉房屋已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被告享有所有权...(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