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69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上诉人西藏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藏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某公司)、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4)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藏某公司、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24)藏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工程是否为西藏某公司承建,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在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西藏某公司虽未盖章,但签署人为西藏某公司股权占比49%的股东肖*,且当时商谈合同过程在西藏某公司办公场地,肖*也表明其为公司经营者;西藏某公司有...(本文书还有2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