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邓*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中标的保山市隆阳区“永昌沁园建设项目1期”从事现场监理工作。该事实有案涉工作影像资料、被申请人委托王*发放连续四个多月的工资转款记录、案涉项目工地上他人拍摄的申请人佩戴公司标志的安全帽、工作服、工作证牌在项目工地工作的照片为证。即使双方未能提供劳动合同,这是企业的责任并非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也能充分说明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从事过现场监理工作。二、按照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如果王*是挂靠...(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