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舞钢市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舞钢市某组(以下简称某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案涉荒山承包性质认定错误,未正确区分土地经营权流转与集体成员权关系,适用法律存在根本性偏差;案涉《“四荒”使用证书》签订于1995年,张**于2017年通过合法转让协议承继原承包关系后,持续履行缴纳承包费、投入土地改良等义务,已形成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原审法院机械套用“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二元划分标准,忽视承包关系的延续性及承包人对土地的长期投入,错误认定案涉承包关系属“商业性质”,割裂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完整性。(二)原某组提供的分配决议文件存在签署人数未达法定比例、未向承包人公示等重大程序瑕疵,且未提交会议记录、表决票等原始证据佐证。(三)张**自1995年起持续改良荒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经济林等长期收益项...(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