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柳*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秦*,被告柳*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4059元及拖车费25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贬值车损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4050元及拖车费25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柳*市城中区的业主,被***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向原告收取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为其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2024年7月19日,原告所有的xxx长安牌小型轿车停放于柳*市城中区的停车位,车位旁的树木因病虫害折断倒塌,砸到原告的车...(本文书还有2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