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李**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汉寿国土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上诉人袁**、李**因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311号审批单,批准汉寿国土局征收汉寿县龙阳镇双板桥村1.1692公顷土地,建设项目名称为汉寿县10万吨绿色无公害脱水蔬菜加工项目用地。该宗土地系汉寿县龙阳镇双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地范围内没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主要种植的是蔬菜、树木。袁**、李**的承包经营地在本次征地范围内。2008年6月26日,汉寿县人民政府制定《关于汉寿县10万吨绿色无公害脱水蔬菜加工项目建设征收土地方案的通告》。2008年7月28日,汉寿国土局制定《汉寿县10万吨绿色无公害脱水蔬菜加工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7月27日,汉寿国土局与汉寿县龙阳镇双板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2014年10月15日,双方补签了《征收土地补充协议》。通过两次协议,确定本次征收面积为16.8366亩,征地补偿标准为48...(本文书还有4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