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诉被告康*、中国某有********、中国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被告中国某有********、中国某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6982.05元(附赔偿清单),由某甲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康*赔付;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3.判令康*向原告支付车损鉴定费3000元、拖车费1000元、停车费12250元(每天10元,暂从2022年2月28日计算至2025年7月8日)共计16250元;4.判令被告中国某有********、中国某有********对上述损失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依法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车辆损失费38000元变更为18242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康*驾...(本文书还有4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