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杭州市临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建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沈*、树卫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4)浙01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4)浙011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杭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建德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审法院以《发货单》、身份情况和通话录音等证据认定某工程有限公司系合同相对人依据不足,相关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属错判:(一)《发货单》中的签名“徐*”不能代表某工程有限公司,且项目上根本没有“徐*”这个人,因此该《发货单》系谁所签订不明,不能反映案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是某工程有限公司;(二)“工地出入口”的照片和郑...(本文书还有5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