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关于对吴**经营行为的认定》,系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作为行政...(本文书还有36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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