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刘*、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被告刘*、被告某保险公司达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770元;2.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5年2月17日19时58分许,在渠县渠南街道渠州大道洞湾十字路口路段,被告刘*驾驶川s69x**号小型轿车,与正在横过道路的原告邓*、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违法及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邓*先后在康宁医院和渠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各项费用。经鉴定护理期...(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