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4)粤1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无需向某公司支付租金373718.4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陈*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2023年7月至8月租金合计373718.4元,一审判决未予采纳陈*的合理抗辩理由有误。双方签订案涉厂房租赁合同后,某公司虽将场地交给陈*,但其自2019年就已同意陈*对外分租厂房。陈*将厂房分租给次承租人,还与部分次承租人建立生产合作关系,实际上也有赖于某公司的配合。然而,2023年6月,出于清退陈*的目的,某公司无视双方已协商一致且执行多年的陈*可分租厂房的约定,出尔反尔在表面上强令次承租人撤场,擅自处分陈*可获得的租金利益,要求次承租人不得将租金交付陈*,同时承诺次承租人无须再支付租金。但某公...(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