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铜峡市某某兴业建材厂因诉被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铜峡市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宁行赔终3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铜峡市某某兴业建材厂申请再审称,轮窑之外未拆除的附属设施等属直接损失,另经营性损失也应予赔偿等,一、二审未作认定存在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本文书还有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