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台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25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为:1.被告某台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4689.66元(医疗费26508.16元、医疗辅助用品6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0506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0600元、鉴定费700元、电动车修理费650元,以上共计74689.66元),不足部分由王*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某台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各项经济损失76301.66元(医疗费26508.16元、医疗辅助用品625.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0918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31800元、鉴定费700元、电动车修理费650元,以上共计76301.66元),不足部分由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本文书还有3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