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巫山县某a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被告巫山县某a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袁**与被告巫山县某a医院自1995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1995年8月17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1995年8月17日,被告聘请原告袁**到巫山县某a医院某b分院上班;从2004年1月2日起至2008年8月相继被安排到巫山县医疗中心某b分院,巫山县某a医院惠民分院上班;从2008年9月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被安排到巫山县某a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上班,其工种均为护士原告在办理退休时,才发现被告在1995年8月1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此...(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