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女,197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某公司佳木斯市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某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另案佳某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已认定付*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付*本案诉请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劳动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属于重复诉讼。且付*主张工资损失、社保补偿等诉请已被另案同江市人民法院(2021)黑088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同江市人民法院(2024)黑088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原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付*自2006年5月15日起不在岗工作,根据...(本文书还有2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