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姜**与被申请人姜**、赞皇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22)冀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定再审本案或由贵院提审;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林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人是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仅是在2013年3月21日借用被申请人“姜**”的名义与原审被告针对案涉林地签订《柳*沟村延包合同》,该延包合同中“姜**”处是由再审申请人妻子张某琴签写并捺印,延包50年期间的承包费用3500元也是由再审申请人全额出资并由妻子张某琴以现金方式缴纳贵院应依法确认再审申请人对案涉林地的实际承包经营者主体地位,并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后续以自己名义与原审被告重新签订的《农村林地延包合同》合法有效1、通过姜**与姜**2016年4月12日双方签字确认的《证明》及其他证人证言能够确定,自1993年3月21日起,姜**与姜**二人共同以“姜**”的名义承包了案涉林地后被申请人姜**未再实际经营管理案涉林地,案涉林地全部由再审申请人姜**实际承包经营管理2、2013年,原林地承包合同到期需要续签延包,由于案涉林地之前承包合同是以“姜**”的名义签订,原审被告某某委会为了规避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审议再审申请人姜**承包集体土...(本文书还有5987字未显示)